本報訊 《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》經省政府同意,,7月1日開始實施,。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(含本數)以上的,,煤礦礦長需重新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,??己瞬缓细?,調整工作崗位,。
針對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,,出現重大事故隱患,、違法違規(guī)行為、發(fā)生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情形,,在依據法律法規(guī)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,,對煤礦礦長實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制度??h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(地方煤礦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),、煤礦安全監(jiān)察機構根據煤礦出現重大事故隱患、違法違規(guī)行為及其他記分情形,,對煤礦礦長進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,。
煤礦礦長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(含本數)以上的,責令其重新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,。經考核不合格的煤礦礦長,,書面告知其任免機關調整其工作崗位。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,,煤礦礦長在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,。下一個記分周期開始重新進行記分。
煤礦礦長未履行該《辦法》規(guī)定的安全生產職責,,導致發(fā)生生產安全事故的,,按以下規(guī)定進行處理:對重大、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,,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,;因其他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,自刑罰執(zhí)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,,5年內不得擔任煤礦礦長,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