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用工作便利充當“內(nèi)鬼”,向制假售假分子提供資料;大量購入假酒,,再加價銷售牟利……4月22日,,市檢察院通報了打擊治理侵犯知識產(chǎn)權犯罪的6起典型案例。
2019年5月,,武某、張某經(jīng)預謀,,由在行政執(zhí)法機關工作的武某,,利用工作便利向張某提供一家鹽業(yè)公司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照片,、食鹽包裝袋樣品等資料,張某則找高某制作帶有鹽業(yè)公司注冊商標標識的包裝袋,,再通過他人聯(lián)系散裝食鹽,,向外銷售獲利,。隨后,,高某找人制作了20萬個包裝袋,武某此時因擔心事情敗露退出,,張某遂聯(lián)系馬某,、尤某加入,,再次以同樣方式讓高某制作了10萬個包裝袋,,后在銷售過程中被警方查獲。
案發(fā)后,,迎澤區(qū)檢察院提前介入,,引導偵查機關進一步固定完善證據(jù),,并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,對高某等4人依法追訴,。經(jīng)法院審理,,上述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,,并處罰金2萬元至6萬元不等,。
2020年6月,肖某,、吳某在明知李某銷售假酒的情況下,,仍以每箱780元的價格,,分別購買了50箱53度高仿假冒青花20年汾酒。其后,,肖某,、吳某以每箱1700元的價格銷售,,從中非法獲利9.2萬元,。案發(fā)后,,吳某、肖某均推卸責任,,并隱瞞李某的聯(lián)系方式,給查明李某的犯罪事實增加了難度,。
萬柏林區(qū)檢察院受理這起案件后,,承辦檢察官釋法說理,,耐心講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,,最終促使兩人放下思想包袱,,交代了李某的聯(lián)系方式。隨即,,該院對李某依法追訴,。
經(jīng)審理,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,,分別判處吳某,、肖某有期徒刑10個月和6個月,并處罰金9萬元,;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8個月,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5000元,。
當天通報的另外4起典型案例分別是:張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案,,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,、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,、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,岳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、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,,賈某假冒注冊商標案,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