顧客看房時不慎從樓梯摔下受傷,,售樓部能因在樓梯口放置了“小心地滑”警示牌而免責嗎?2月20日,,萬柏林區(qū)法院通報了該院審理的一起案例,,判決“小心地滑”不是免責金牌,。2019年10月12日,60多歲的張阿姨到某房地產(chǎn)公司售樓部看房,,在與工作人員一起下樓梯時,,不慎從樓梯上摔下,造成鎖骨,、髕骨骨折和面部擦傷,,住院治療14天。期間,,房地產(chǎn)公司墊付住院費用5000元,,以及門診、器械,、藥品等費用3500余元,。2020年7月,張阿姨被鑒定為十級傷殘,。隨后,,她向萬柏林區(qū)法院起訴,要求房地產(chǎn)公司賠償損失,。法院審理認為,,被告房地產(chǎn)公司作為售樓部管理者,,雖然在售樓部內(nèi)有“小心地滑”警示標志,提示了風險,,盡到了一定的警示,、救助義務,但未能充分盡到安全管理義務,,對原告損傷應承擔50%的責任,。原告在下樓梯時,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,,在無任何擁擠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響下,,不慎摔倒致傷,對自身造成的損傷也應承擔50%的責任,。
法院判決房地產(chǎn)公司按責任比例,,支付張女士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,、營養(yǎng)費,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殘疾賠償金,、交通費,、精神損害撫慰金、鑒定費等共計5.1萬余元,。同時,駁回張女士其他訴訟請求,。判決后,,雙方均未提起上訴。法官介紹,,《侵權責任法》第37條規(guī)定,,賓館、商家,、銀行,、車站、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。本案被告作為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,,對年齡較大的原告未給予合理的提醒和照顧,未能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,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,;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,對自身損害的發(fā)生存在過錯,應當減輕被告責任,;同時,,造成原告摔倒的原因為踩空并非滑倒。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大小,,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,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