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月15日,,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《山西省家庭暴力預防和處置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將于3月1日起實施,。作為民生和社會治理領域“小切口”立法的又一次有益嘗試,,該《辦法》把最大限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和弱勢群體的利益放在首位,進一步細化,、補充預防和處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機制,、制度措施等,打通了反家庭暴力法落地實施的“最后一公里”,。
反家庭暴力立法,,是省人大常委會在社會治理和民生領域開展“小切口”立法的重要嘗試,也是省人大歷史上首個運用“立法大綱”的方式,,由人大全程參與主導,、指導法規(guī)起草的項目。該《辦法》共有25條,,大體分為八個部分,。其中明確規(guī)定了要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城鄉(xiāng)基層治理體系,還明確了用人單位職責及社會力量參與的方式,。
同時,,明確了首接負責制,細化了強制報告制度,、臨時庇護制度,,還增設了應急安置制度。細化了家庭暴力告誡書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落實,,規(guī)定了出具告誡書的適用情形,,明確村(居)民委員會,、公安機關對收到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加害人、受害人進行定期查訪,,并存檔,。細化和補充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、依據及執(zhí)行等內容,,將加害人和受害人所在單位納入協助執(zhí)行主體范圍,,更好地發(fā)揮保護令作用。
此外,,增加了醫(yī)療機構出具醫(yī)療診斷證明的規(guī)定,。針對醫(yī)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能夠及時發(fā)現家庭暴力的實際情況,明確醫(yī)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,。有關機關調查取證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出具醫(yī)療診斷證明的,,醫(yī)療機構應當提供,以便有效固定家庭暴力證據,。增加了家庭暴力的權利救濟方式,,明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親屬可以采取的救濟方式,,更便于公眾知曉,,依法維護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