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交車還未到站,六旬男子王某便讓司機停車,,遭拒后竟上前搶奪方向盤……8月6日,,省高院發(fā)布消息,王某在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后提起上訴,,晉城市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上訴,,維持原判。2019年12月21日下午2時30分許,,被告人王某在晉城市城區(qū)鳳臺街體育場附近,,乘坐303路公交車回澤州縣犁川鎮(zhèn)下鐵南村。當日下午3時許,,公交車行至207國道澤州縣犁川鎮(zhèn)下鐵南村附近路段,,但還未到達公交車停車站點,王某欲下車,,并要求公交車司機停車,。司機拒絕停車后,,王某置公交車上28名乘客生命安全于不顧,沖到司機身旁強行搶奪方向盤,,致公交車失去平衡,,迫使公交車向前行駛十多米后才強制停下。至此,,王某仍不顧車上乘客指責,,繼續(xù)和司機糾纏,司機被迫報警,。
今年5月26日,,晉城市澤州縣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某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,,實施妨害安全駕駛行為,,對司機進行謾罵,并置公共安全于不顧,,搶奪司機手中的方向盤,,危及不特定多數(shù)人生命、健康或公私財產(chǎn)安全,,其行為構(gòu)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,遂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。一審宣判后,,王某不服判決,,提出上訴。
近日,,晉城市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上訴,,維持原判。
法律鏈接
1.2019年1月,,最高人民法院,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(lián)合印發(fā)的《關(guān)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》明確,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,,搶奪方向盤,、變速桿等操縱裝置,毆打,、拉拽駕駛?cè)藛T,,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,危害公共安全,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,依照《刑法》第114條處罰。《意見》規(guī)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的7種從重處罰行為,,比如在夜間或惡劣天氣,、在易發(fā)生危險或車輛密集路段、車輛載客10人以上或時速60公里以上,、持械襲擊駕駛?cè)藛T等,。在這些情況下,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,,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。
2.《刑法》第114條,,放火,、決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,、放射性,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(zhì)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。